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确实是否合规,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五)无形资产的治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和领导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资产流失、投资失误或损失白费等问题;第十一条审计处对负债进行审计的要紧内容:(一)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类不分不治理,治理是否合法、合规;(二)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是否按规定期限内归还或足额上缴应缴款项;第十二条审计处对呆帐、坏帐进行审计时应重点审计该单位是否做到了按规定期限清理和按规定程序报经主管部门和领导审批处理或核销。第三章审计方式第十三条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可依照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依照需要可采纳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和定期、跟踪、后续审计等方式。第十四条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依法有权要求各单位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要求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对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五条审计处在对各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审计法》、《会计法》和国家、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对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若审计处审计力量不够,可托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或聘请专业人员,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结果,审计处必须进行复核确认并出具复核确认意见书。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附件:财务收支审计流程图.doc 2005年09月08日主题词:财务收支审计方法贵州师范大学办公室2005年09月08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