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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石油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36KB

文档介绍
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利用应付科目隐瞒收入和支出,或直接列收列支,滥发钱物、套取现金等问题;(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第三章审计实施第十三条审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审计处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计划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内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第十六条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财经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可采用审计调查的方式。第十七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过程中,财务管理部门以及被审计单位应当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第十八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形成审计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审计处可视作无异议处理。第十九条审计处结合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议后,正式出具审计报告。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第二十一条每年末,审计处负责将有关审计实施所有成果和审计检查的有关材料,整理成卷,归档保存。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抄送:校领导。党政办公室2017年6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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