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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专项资金审计实施办法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第九条用于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须先按照《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核定工程造价、评价工程管理状况Р。Р第十条审计过程中涉及到的单位和项目组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Р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组应提供的资料Р(一)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Р(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报告;Р(三)项目预算执行报告或经费决算报告;Р(四)项目组织管理及经费管理情况;Р(五)项目绩效考评自评报告及项目绩效评价专家考评书;Р(六)项目采购、招标、合同等管理情况;Р(七)项目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Р(八)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审计或检查的书面结论;Р(九)其他相关资料。Р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了解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基本情况,熟悉有关政策和制度,分析相关的基础资料、资源状况、管理制度以及评价标准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并报审计处处长批准。Р第十三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和审计内容实施审计,获取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Р第十四条审计人员根据项目目标、审计证据、审计评价撰写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Р第十五条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应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Р第十六条审计处将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委托审计单位,必要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或发送其他有关单位。Р第四章附则Р第十七条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组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Р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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