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Р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Р(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Р(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Р(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Р(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Р(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Р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Р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Р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Р第二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Р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Р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Р第三十条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Р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Р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Р第五章附则Р第三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Р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