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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Р(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Р(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Р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Р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Р第三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Р各有关单位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Р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主动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审计处。领导干部离任要做好经济事项的交接工作,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交接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任领导负责全面落实审计意见,离任领导有配合的责任。Р第四十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主动运用审计结果。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资产公司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Р第七章 附 则Р第四十一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主管校长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Р校办企业、附属医院等直属、附属单位的委托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Р第四十二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中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加强对关键部门、重要岗位的审计监督,增强干部的经济责任意识,规范各类经济行为。Р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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