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二)如实申报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填报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三)定期向本单位职工公布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四)按月及时申报本单位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手续。(五)对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事务进行管理,及时准确传达和执行相关文件精神。第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设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二)负责管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具体工作,制定并落实管理措施。(三)监督、检查本单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情况。(四)接受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及经办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五)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在权限范围内审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特殊材料及用药项目。(六)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报送医疗保险的有关报表。第二十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组织成立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组,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事务中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有关争议的鉴定。医疗保险专家组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部门、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第二十一条为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顺利实施,市医保管理所、县(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所需办公等相关经费,由县(市、区)政府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三章参保管理与基金筹集第一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管理与基金筹集第二十二条梧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下称职工医保)制度的原则是:职工医保的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