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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驻院代表制度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代表进驻。医院要为驻院代表提供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并保证各部门和临床科室与执业医生能够积极配合驻院代表开展工作,医院医保办要指定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协助驻院代表开展巡查工作。Р第十三条驻院代表应将不同时期的巡查重点和日常工作情况及时告知医院。Р第十四条驻院代表要每天深入临床科室并巡查病房,其中,三级甲等医院以工作安排中确定的临床科室为主开展巡查、公立专科医院医保患者巡查率不得低于60 %、其它医院医保患者巡查率达到100%。Р第十五条驻院代表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配合有关科室对此开展的专项检查,在此期间有权对相关医学资料进行复印、拍照,同时做好签字登记工作。Р第十六条医院医保办应为驻院代表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方便,医院安保部门应对驻院代表人身安全予以保障。Р第十七条驻院代表对巡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和医院医保办或临床科室、执业医生进行充分沟通,在充分尊重临床医学原则基础上进行科学确定或实时上报或在定期召开的驻院代表工作汇报会上实行集体讨论。对违规问题产生的原因属于住院患者的,医院医保办、临床科室和执业医生应积极配合驻院代表开展问询工作。Р第五章附则Р第十八条驻院代表不承担应由医院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审、备案工作,不具体解决医院执行医保政策与住院患者发生的纠纷事项。Р第十九条医生和患者阻挠驻院代表巡查工作开展的,医院应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如不能及时解决或解决不当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暂停医院医保服务或取消医保服务资格。Р第二十条驻院代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纳入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Р第二十一条驻院代表同时负责监管巡查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检查工作。Р第二十二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开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本办法。Р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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