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参保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二)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三)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的;(四)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五)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六)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况。第七章基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第八章管理与服务第三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管理,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来自:)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教育部门组织协调中小学阶段学生和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低保等人员身份认定;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发展改革、物价、审计、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三十一条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和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增加经办业务人员,建立和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每个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配备1—2名医疗保险专管员,实行社会聘用管理,按参保居民3元/人.年标准给予经费补助,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所)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参保工作,及时报送参保居民有关信息,发放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卡,反馈参保居民有关情况。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实施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