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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上传者:读书之乐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二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建立大额救助金制度,大额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额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6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大额救助金解决。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额救助金按90%支付,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允许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三十条 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办法按原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市级统筹前原有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录                 附件 烟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目录 一、慢性病病种                        单病种门诊年最高支付限额1.糖尿病2000元2.消化性溃疡1500元3.类风湿关节炎3000元4.慢性肾炎及肾病综合征3000元5.强直性脊柱炎4000元6.甲状腺功能亢进症(Graves病)1500元7.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3000元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000元9.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3000元10.血友病3000元11.运动神经元病2000元12.帕金森病3000元13.重症肌无力3000元14.格林-巴利综合征2000元15.癫痫1500元16.系统性硬化病2000元17.银屑病2000元18.慢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3000元19.脑出血、脑梗死后遗症(生活部分自理者)2000元20.原发性高血压(2级,高危以上)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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