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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71KB

文档介绍
。Р第十五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Р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考核评议工作应与业务工作、依法 行政、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Р第十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各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Р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Р第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Р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Р(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РР(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Р(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Р(四) 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Р(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Р(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Р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Р各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举报。收到举报的机Р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政府信息Р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收到行政复议的机关的法规Р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办理。Р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纠正; 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室 对责任人员追究相关责任:Р(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Р(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Р(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Р(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Р(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Р(六)未进行保密审查的;РР(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Р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工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Р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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