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也是普通的有形物。其中,抽象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对其享有一系列排他性权利;而有形载体本身又受物权法的规范,有形载体的合法持有者对其享有物权,法律保护物根据自身的性质和交易的需要而自由流通。传统著作权法理论认为: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不能妨碍商品的流通。因此,著作权法在赋予著作权人以“发行权”的同时,也以“权利穷竭”原则对其权利进行了限制,以达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平衡。 РР 三、我国网络环境下发行权适用的思考 Р 我国立法并未明确区分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与传统发行权之间的关系,只是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例司法解释》第11条第3款中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复制发行”。有学者认为这种规定有失误之处,但不论这种规定是否正确,目前我国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是将这两者视为等同的。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是国际互联网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其具有与传统的发行权所不同的特征。因此,在法律没有对这一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时,我们在实践中处理这类问题应本着与国际接轨并结合中国实际的原则,善于变通传统发行权理论,在相同中寻求不同之处,以更好的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发行权的规范化处理。 Р Р 参考文献: Р [1]焦和平. 论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信息传播权”的完善——以“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侵权认定为视角[J]. 法律科学, 2009(06). Р [2]王迁. 论网络环境中发行权的适用[J]. 知识产权, 2001(04). РР [3]王迁. 网络版权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Р [4]王素娟. 知识产权热点问题的法律剖析——失误、风险与对策研究[M]. 北京: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0年版. Р [5]朱明. 发行权用尽规则研究[J]. 知识产权, 2007(01). 1305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