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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农民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Р农民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Р 1.监事会是本社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监事经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5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Р2.监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全体监事共同出席方能召开。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Р3.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7日内作出响应。否则,当严肃追究理事会的失职行为。Р4.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长及监事。Р5.监事会职权:Р(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Р(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Р(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Р(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Р(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Р(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Р(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Р(8)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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