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和资料。Р第十四条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所关注的问题。Р第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人员会议。Р第十六条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由监事会办公室存档保管,并将作为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Р第十七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时,将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将向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监管部门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必要时监事会也可以按照本行《章程》规定提起诉讼。Р第十八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将责令予以纠正。Р 第十九条监事会发现本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将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疑。Р第二十条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本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Р第二十一条监事有了解本行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本行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本行承担。Р第二十二条全体监事必须按此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勤勉尽职,监事会每年将对全体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由监事对当年自身履职情况进行自我总结,由监事长组织相关评价工作。凡构成严重失职,不得再担任本行监事或外部监事。Р第二十三条对不符合任职条件和不能勤勉尽职的监事,将予以撤换或罢免。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修改、解释。Р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