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社务(财务)公开制度Р农村合作社社务(财务)公开制度Р 1.根据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实行社务、财务公开,接受成员监督。Р2.公开时间:每年公开二次,时间为7月15日及次年的1月15日左右。Р3.公开内容:一是本社的重大经营决策及组织实施情况;二是本社的财务收支、盈余分配情况及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三是涉及本社成员利益,成员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Р4.公开形式:以书面形式、会议形式、公告栏或信息化的形式向成员公开。Р5.公开部门。本社社务、财务公开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具体工作由文秘部、财务部操作,并接受县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Р6.意见反馈。本社每次社务公开后,理事会应负责收集、听取、接受成员的询问、意见和投诉,并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理事会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于7日内作出答复。半数以上成员对社务公开的事项有疑义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并重新公布。对成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加以督促整改落实。Р7.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行社务公开的,监事会可以责令相应部门限期公开;对弄虚作假、欺瞒成员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以及有打击报复行为的,应建议理事会按程序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罢免职务和除名;对社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侵占、挪用、贪污本社财物及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对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