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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理事会、监事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作的建议;Р(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Р(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Р(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Р第四章财务管理Р第二十六条本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Р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同意后,于成员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Р第二十八条本合作社成员入社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技术等,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出资。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份额同等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Р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Р第二十九条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Р第五章变更解散清算终止Р第三十条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Р(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六人;Р(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Р(三)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Р(四)本合作社宣告破产;Р(五)成员大会决议解散;Р(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Р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预以清算。Р第六章附则Р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工商机关登记备案。Р第三十三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Р第三十四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Р全体社员签字: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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