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收入,而是由购买者支付的价值,或者是由其它的部门和行业转移过来的价值。 РР 7.科技劳动收入报酬。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来源比较复杂。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相当大的一部分私营企业主是来自于农民、退伍军人、待业青年,以及原农村集体经济的负责人。但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邓小平“南巡”讲话以后,许多大学毕业的硕士、博士、科研机构研究人员、以及原出国学成回国人员等,投身于改革开放商品经济的大潮中,积极创办了科技私营企业。这些私营科技企业主具有双重的身份,一方面凭借着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剥削雇工的剩余价值,另一方面,他们又是科技工作者,在生产中也创造科技商品的价值。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是先进生产力的集中体现和主要的标志,科技劳动者是指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的劳动者。科技劳动的内容既包括对科学技术的发明和创新,也包括对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转化。在科技革命时代,商品价值的创造也进入了以脑力劳动为代表的知识经济的历史发展阶段,科技工作者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们属于生产性的劳动,在生产中创造更大的价值。在私营科技企业有些雇主本身就是科技工作人员,有些人是带着科学技术专利,投资创办科技企业的,因此他们既是私营企业主,又是科技劳动者。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一样是复杂劳动,在生产中能够创造更大的价值,按照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私营科技企业主就应该得到这部分收入。 РР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充分地调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要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也要求我们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多种形式的分配报酬是合理合法的,这些收入都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Р 责任编辑 杜福洲 Р Р [作者简介]孟范昆(1955―),男,江西师范大学马列部副教授,主要从事私营经济研究。 Р Р Р1/view-325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