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八)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Р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九)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十)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八条局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第九条局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十条局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合法性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机关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第十四条局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台江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