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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26 |  大小:82KB

文档介绍
案的各类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实体内容、程序、处罚裁量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有效性进行事后审查,并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监督。Р第六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作好本级审核案卷的编号登记,交接登记,防止丢失。 Р第七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法制工作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Р第八条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Р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Р重大卫生计生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Р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规范、准确、有效、及时地实施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制度。Р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和情节复杂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Р 第三条下列情形为重大案件:Р (一)涉及责令停产停业;Р (二)涉及吊销卫生许可和撤销卫生行政批准文件;Р (三)案值较高(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Р (四)社会影响大(含领导批示、媒体曝光、上级督办);Р (五)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Р (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确定重大案件的标准,并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备案。)Р 第四条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合议意见(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内设卫生监督部门应参加合议),并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及时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主要领导确定集体讨论的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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