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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请示报告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市民政局请示报告制度Р市民政局请示报告制度Р 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要经常向领导请示、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Р二、坚持逐级请示、报告的原则:请示、报告要按照科室、单位工作人员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的顺序逐级进行,需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的事项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局长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Р三、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领导交办的重大事项办理情况,上级机关来局检查指导工作,上级机关安排的重要工作,本单位的重要事项,重要上报材料、统计数字,重要信息稿件报送、发表,重大财务收支,其他须请示、报告的事项。Р四、各科室单位本级无权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向上一级请示、报告,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答复、决定。Р五、外来业务请示报告程序。区县民政局来局公务,如需向有关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应事先与业务科室或办公室取得联系,由业务科室或办公室按级向有关领导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向领导请示、报告。Р市内其他部门人员如需向局领导联系工作,按同样程序进行。Р六、严格执行领导批示。对请示报告后领导做出的批示,要严格执行;严禁在请示一个领导意见被否决的情况下,再请示其他领导。Р七、对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批准领导请示、报告,确保工作任务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完成后,要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工作情况。Р八、各直属事业单位在市民政局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处理日常事务中,应根据工作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及时向市局有关科室、领导请示、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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