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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精简篇)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1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Р卫生监督所卫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Р 为了提高我所卫生行政执法水平,严肃执法纪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作出错案的科室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第二条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第四条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员负责,承办案件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二)由于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决定,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案件承办科室负责人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错误审批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负责案件审查的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四)经集体合议、行政首长错误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第五条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根据情况直接对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组织处理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关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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