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Р(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结算的工程项目;Р(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Р(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Р(五)隐蔽工程情况;Р(六)需要勘察的其他情况;Р对现场勘察核实过程中发现的与预(结)算不一致的问题,审计人员应逐项记录,并取得建设单位、工程服务中心、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证。Р第二十五条采购审查Р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按实核销的材料,在核对进货发票的同时,应按照其不高于同类同质当时市场价格的原则进行审查。Р第二十六条工程变更的影响Р 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Р(一)变更工程设计;Р(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Р(三)施工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与规定不符;Р(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Р(五)改变不同项目的性质;Р(六)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Р(七)计划外工程项目:Р(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Р第二十七条获取签证Р审计人员在审查工程结算时,遇到下列情况,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Р(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Р(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Р(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Р(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Р工程签证要规范管理,签证单应统一样式,三方验收签字栏甲方签字处要规范填写,注明工程量是否属实字样,并加盖印章。各级签字人员应对工程量的真实性、准确性负相应责任。Р第六章审计处理Р第二十八条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可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Р(一)仅限于工程造价核减、核增的,依据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工程审计报告进行结算;Р(二)对于在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工程发包、工程管理及财务核算等方面的问题,应按照公司《审计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Р第二十九条如果施工单位提供的预决算不实,审计减少金额超过预决算的15%时,超出部分的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Р第七章附则Р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审计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公司《审计工作制度》及本办法制定出相应的考核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