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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资金形成的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第四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拨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条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第二十一条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央对地方专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后,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全文完以上资料由《现行中国财税财会法规》网站提供;引用法规请以国家及有关部门正式文本为准。欢迎访问《现行中国财税财会法规》网站同步镜像站点:四川省财政网:http://10.72.118.1:8080四川省党政网:http://10.132.1.6/ybxczj/index.htm国际互联网:http://shuchuan.freeweb.hu/国际互联网:http://shuchuan.7u7u.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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