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纠正措施的程序,并形成文件。Р4.8.4.2 不符合来源于内部检查、外部审核/检查、消费者抱怨或质量体系的缺陷。Р4.8.4.3 应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评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Р4.8.4.4 应明确实施和完成纠正措施的职责。Р4.9 产品的可追溯性和区分Р4.9.1 符合GAP相关技术规范的产品及其销售应具有可追溯性。Р4.9.2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文件对认证产品的可追溯。Р4.9.3 应确保从生产、销售、运输等过程具有可追溯性。Р4.9.4 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程序以降低已认证的产品与未认证产品发生标志误用或产品混淆的风险Р4.10 罚则Р4.10.1 应建立并实施对其成员进行制裁的制度Р4.10.2 合同中应规定制裁的程序,包括告诫、暂停、撤销的规定条件。Р4.10.3 应建立适当的机制,以便能将制裁情况及时告知认证机构Р4.10.4 应保持所有的制裁记录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Р4.11 认证产品的召回Р4.11.1 应建立保持产品召回程序并形成文件Р4.11.2 程序应明确导致召回的事件类别、负责决定认证产品召回的负责人、通知客户和认证机构的机制以及处理库存的方法。Р4.11.3 程序应具有可操作性。Р4.11.4 每年应以恰当的方式对程序进行至少一次验证以确保其有效性,并保持验证记录。Р4.12 认证标志的使用Р4.12.1 有证据表明认证标志的使用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Р4.12.2 应建立保持认证标志使用程序并形成文件,对使用加以规定。Р4.12.3 应对认证标志的使用加以控制,并保存相应记录。Р4.13 分包方Р4.13.1 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确保分包方的活动满足相关技术要求。Р4.13.2 应对分包方的能力进行评估,并保持相应的评估记录。Р4.13.3 在服务协议或合同中应明示分包方应遵守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