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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政策讲解

上传者:相惜 |  格式:pptx  |  页数:43 |  大小:1441KB

文档介绍
真实性、继续停牌的合理性和6 个月内复牌的可行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Р旧规:前置审批?发改、商务及其他部委审批均为证监会批复前提条件,证监会属于最后通关条件Р新规:并联审批?并联式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证监会和相关部委报送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申请?发展改革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项审批事项?其他部委审批暂不执行并联审批,仍为前提条件Р国资审批Р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Р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Р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Р行业审批Р国资审批Р发改委?境外投资核准/备案Р商务部?外资战投审批?经营者集中申报Р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批Р行业审批Р并联审批机制Р军工事项审查Р涉军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上市及上市后资本运作军工事项审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3月)Р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除IPO外),应在上市公司证券停牌后15个工作日内(不需停牌的,在公告预案前),向国防科工局申报,履行规定的军工事项审查程序,并接受国防科工局指导?未通过国防科工局军工事项审查,上市公司不得公告有关预案,以及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履行法定程序?正式方案出现重大调整的项目,须重新履行军工事项审查程序?申报单位在通过军工事项审查后,按相关规定办理涉密信息披露审查Р反垄断审查(1)Р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Р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Р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或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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