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企业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28KB

文档介绍
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Р 三、土地增值税政策Р 2015年2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问题发布《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Р 1、整体改建暂不征土地增值税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并购重组税收优惠政策。Р 2、企业合并、分立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Р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Р 3、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另,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Р 综上所述,相关政策文件放宽了企业整体改制契税免税条件,有利于促进企业优化资本结构,有效减轻了资产重组各方的负担,放宽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表述,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相信会进一步促进我国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