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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反洗钱知识培训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pptx  |  页数:40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 《反洗钱法》第19条、 07年2号令第 4条 3.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 06年2号令第 5条 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档案保密制度依据: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28条 5.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依据: 07年2号令第 18条 9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机构(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专人负责对下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法》第15条 06年1号令第 8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06年2号令第 5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07年2号令第 4条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第6条金融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06 年2号令第 5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07 年2号令第 5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07年2号令第 4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局函【2007 】439 号“定期”没有强制性的时间期限要求, 建议不超过一年。 10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三大核心义务 4.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义务 5.履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 3.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反洗钱法》16条 06年1号令第 9条 07年2号令《反洗钱法》19条 06年1号令第 10条 07年2号令《反洗钱法》20条 06年1号令第 11条 06年2号令最核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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