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残留检测方法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受理的新兽药资料送其设立的兽药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将新兽药样品送其指定的检验机构复核检验,并自收到评审和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该兽药的质量标准;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国家对依法获得注册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兽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注册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注册兽药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兽药注册的,兽药注册机关不予注册;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除下列情况外,兽药注册机关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一)公共利益需要;?(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第三章兽药生产第十一条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