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2、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文号由谁来发放?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试生产文号,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核发办法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3、兽药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包含哪些内容?答:应当以中文注明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及其含量、规格、生产企业、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运输贮存保管条件及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有商品名称的,还应当注明商品名称。4、什么是兽药批准文号?答:兽药批准文号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一兽药产品的法律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多产品共用一个批准文号。也不允许将产品文号转让给别的生产企业。5、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答:设立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农业部颁发的兽药GMP证书:(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生产条件。6、如何发布兽药广告?答:兽药广告的内容应与兽药说明书内容相一致,在全国重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