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职业病目录》:10大类115种职业病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5种)职业病名单的局限性现行目录(名单)不能满足需要;目录(名单)只有部分分类有开放性条款: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急性中毒》;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职业病诊断的主要法律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24号令)《职业病诊断标准》民事法律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的主要原则职业病诊断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科学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公开的原则;公正的原则;客观的原则;真实的原则;及时的原则;便民的原则。职业病诊断机构条件职业病诊断机构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人员条件:诊断质量有赖于诊断医师的技术和政策水平,每一个诊断项目至少应有3名以上具备相应诊断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具有与其开展职业病诊断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条件。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及管理的制度:质量控制及管理应覆盖诊断工作全过程,编制质量管理手册,诊断工作规范,建立职业病档案,职业病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