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被告为某网络交易平台。原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被告网上订购了“KOSE特效银杏减肥赭哩水”一瓶,后发现系假货。?为进行网上购物纠纷诉讼之需要,原告于2000年8月29日前往公证处,申请对其在网上购物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于是在公证员在场的情况下,原告操作计算机在被告的网上订购了“美美化妆品专卖店(化名) ”的护肤品中心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赭哩水”一瓶,价值人民币88元,并在订货表上确认了送货地点和送货时间。РР(一)案情Р公证员在该时间至原告家中等候。届时,该化妆品专卖店的一名送货员将原告订购的“KOSE特效银杏减肥赭哩水”一瓶送到,原告付清货款人民币88元,在送货单上签字后,当场取得盖有该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和送货单各一张。嗣后,经中日合资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及高丝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实,该产品并非日本KOSE公司制造。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令被告(从事BtoC业务的经营性网站)承担退一赔一的民事责任,共计人民币176元,并赔偿公证费400元。РР(一)案情Р另查,被告系外商独资企业。 2000年6月28日被告与筹建中的美好化妆品有限公司(化名)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就该化妆品公司在被告的网上设立网上专卖店销售其经营的系列产品事宜,确定了合作原则、合作目标、协议签订的必要条件、合作方式、双方责任与义务、信息确认及结算方式、纠纷处理等条款。РР(一)案情Р根据协议,美好化妆品公司应支付被告一次性店铺入住费1000元,一次性网页制作费5000元,一次性商品登录费1000元和每月网页维护费500元;被告在商家专卖区域设立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标志;顾客将在美好公司的网上专卖店内选购物品,被告及时将顾客订单E- mail传递给美好公司;美好公司负责开具发票及产品送达事宜,并负责产品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