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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67KB

文档介绍
造成信息泄漏的上述人员,将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经济罚款。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投委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在投委会闭会期间,投委会授权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二)投委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三)投委会全体成员对公司信息披露负有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投委会办公室负责相关责任人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的拟定,负责统一办理公告的保送和披露手续。第三十六条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及附属文件的档案管理的投委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期为十年,董事会履行职责行为应当予以记录和保管。第三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耍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第三十八条由于工作失误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如果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三十九条内部信息泄漏时,投委会秘书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第六章违反制度的责任第四十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时,应根据情节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第四十一条相关责任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四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制度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投委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投委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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