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Р第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Р(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本公司经营情况、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遇有重大或紧急事情时可口头报告),同时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Р(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Р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的职责:Р(一)办公室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指定负责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务;Р(二)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Р(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Р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纪律与职责Р第十九条本公司对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发生以下行为,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有关处理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Р(一)编造虚假信息的;Р(二)信息报告不准确、不及时的。Р第六章附则Р第二十条本公司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实物存档管理。Р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Р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制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Р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