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机关聘请鉴定人XX正宏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鉴定意见,记载“吸收存款、退款人员明细表”,是犯罪嫌疑犯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的现金收入“流水账”,该证据不足以采信。犯罪嫌疑犯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的涉案金额应重新认定。请求二审法院重新审查上述鉴定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非法吸收不特定人的存款。本案涉案当事人(包括上诉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员工)自己存入公司的资金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登科及其所在单位员工亲戚朋友自愿存入公司的资金,也应该从犯罪总数额中扣减。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不实。原审判决附件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名单及金额汇总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与实际情况不符。案发前,上诉人和本案另外两名被告人与集资参与人作过反复核对。明细表中,已有2000多万元的集资款已经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对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名单及金额重新进行审核。上诉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原审判决指岀:上诉人“系集资参与人扭送到公安机关”。这个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案发当日,数十名集资参与人聚集到上诉人办公室,砸烂了上诉人的办公设备,控制了上诉人的人身自由。上诉人无奈之下,主动报警求助。警察到上诉人办公室以后,上拆人主动要求与集资参与人一起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然后,上诉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以上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XX)60号)(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视为自动投案”的规定。《意见》指出:“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因而,上诉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此致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