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配套文件(7项)2002?5、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方法 2011?6、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2011?7、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 2011Р法律法规Р2Р2011年孕产期工作规范Р2001年中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Р法律法规Р3Р《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0条明确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Р法律法规Р2002年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Р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方法Р4Р国家Р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配套文件 2002? 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一部分:中孕期母血清学产前筛查 2010? 胎儿常见染色体异常与开放性神经管缺陷的产前筛查与诊断技术标准——第二部分:胎儿染色体异常的细胞遗传学产前诊断技术标准 2010Р法律法规Р5Р2002年产前诊断技术管理方法配套文件——胎儿染色体核型分析规范Р产前诊断适应征Р6Р7Р8Р产前筛查告知不明导致产下畸形儿Р方某,中期唐氏筛查报告单显示甲胎蛋白中位数倍数明显低于正常参考值,21-三体风险为“1:310临界风险”。未书面告知患者需通过羊水穿刺或NIPT等有效方式进行进一步检查,分娩唐氏儿。遂诉诸法律途径。Р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医院向孕妇方某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存在一定过错,过错为: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未完全履行筛查应尽的义务,告知不全;医院存在的过错与方某之子的出生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Р损害后果是“胎儿”不当出生,被告应当对“不当出生”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Р临床案例Р9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