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万元现金递给我,我帮她填写存款单,马某某的名字也是我亲笔写的,我把存单上的内容输入电脑后,我让马某某输密码,她问我输啥,我提醒马某某输个好记的,要么输个手机号码,要么输个身份证号码。随后我把她的10万元存款的存折打出来给她了。当天晚上我想了很多,我准备做欧时力女装生意,但是资金紧张,我想把马某某的10万元钱取出来做生意,如果她提前预约取钱我再补上,真是没钱的话,看在俺姨的面子上也能宽几天。第二天上班时间,我按有存折取款的程序将马某某存的10万元钱取出来,存折号和帐号是在电脑上查到的,密码是按马某某的手机号输入的,试着输几次输对了。我把这笔钱取出来后存入我在本社营业部办的个人存折。我办理马某某10万元的存款业务使用我的柜员号,取这笔钱使用孙某某的柜员号.因为我第一次偷取储户的存款,很害怕被人知道,我想着用别人的柜员号办理取款,真是将来被人发现了也查不到我。当天孙某某正上着班,孙某某的印章应该当时是在柜台上放着的,要么是我当时办完手续盖上的,要么是事后监督员当天检查时补上的。我们宝城信用社给柜员配备的保险柜,在柜员上班期间钥匙都在锁上插着,保险柜的密码是固定的,不是一个柜员一个密码,也就是说要从保险柜里取钱,只用拧一下钥匙就可以了,不用再对密码,密码都是调对的。我当时是通过拧钥匙开的保险柜取走的10万元现金,这事孙某某不知道。Р案例2-3?汪丽职务侵占罪案? 获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2月17日,被告人汪丽利用担任获嘉县亢村信用社王官营分社会计的职务之便,在办理储户杨和平的25万转存款手续时,采取套写定期存款三联单的手段,给杨和平开具25万存款凭证,记帐联开具15万元,从中少记10万元,并将10万元用现金支票支取。案发后,被告人汪丽家属将该款本息全部退还。2008年8月12日,被告人汪丽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汪丽于2010年7月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