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银行职务犯罪罪名解析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行实际损失人民币 700 万元。 2008 年3 月,被告人郭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 提供资金帐户的;(二)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 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案例 9: 被告人游某,男, 28 岁,某银行职员。某日,参加毒品犯罪的贾某(另案处理)突然找到被告人游某说:“老兄,这一阵子风声很紧,你也知道,以前我制造、贩卖那玩艺弄了几个钱,深怕有点闪失, 枉费了几年的心血, 以后也没有了依靠。所以, 我想让你给帮个忙,给我那几个钱找个保险的方法,也免了我的后顾之忧, 即使事发坐牢,也没有什么怕的了。”游某由于跟贾某素来以兄弟相称, 碍于情面, 于是便帮他在银行开立了 10 万元的帐户。之后不久, 案发。法院判决认为, 被告人游某明知贾某的金钱, 是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 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掩饰其性质, 已构成洗钱罪,按《刑法》第 191 条规定,判处游某有期徒刑 3 年,罚金 2 万元。九、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 违反国家规定, 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