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患方,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比较难。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医学上也还没有得到解决。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 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医方来说,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Р案例:刘X芳诉XX医院案?时间:2002年3月涉案科室:妇产科?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Р概况:该案是龙岗XX医院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的第一宗医疗纠纷案,患方认为,该院医务人员工作不负责,医疗失误,造成其新生婴儿不幸死亡,要求赔偿各项费用43万余元。医疗鉴定认为,医方对病情重视不足,错误地继续使用催产素加强宫缩,以至活跃期产程延缓,出现宫颈水肿及羊水3°度粪染。没有选择能够最快娩出胎儿的局部麻醉方式进行抢救等,构成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该案异常复杂,当时医方愿意补偿15万元,对方不接受,后经二上二下,历时近5年,最终赔付12万元。Р注意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Р《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