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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用航空产品侵权责任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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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认为,无过错责任是为因资本主义机器大生产导致的事故而出现的。在机器大生产造成的事故中,过错责任无法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无过错责任因此应运而生。”[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是由。在无过错责任中,法律预先将责任规定由行为人承担,但是,如果相对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因此,笔者认为,在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中,只有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才可以免除民用航空器侵权赔偿主体的赔偿责任。Р 四、民用航空器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Р 以本文开头列举的包头空难为例,在航空器坠毁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中,直接损失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南海公园地面建筑、设施的毁损,地面人员的伤亡等直接现有的损失,间接损失是南海公园可得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主要为南海公园旅游消费利益的减少,而按照《民用航空法》、《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民用航空器侵权赔偿做出的限制性规定,要求需是Р“造成损害事故的直接后果”,按照上述规定,南海公园的间接损失不包括在赔偿范围内。《侵权责任法》将民用航空器的侵权责任列入到高度危险责任中,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明确了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民用航空器侵权赔偿损失的范围,但是这里的法律应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应扩大其的适用范围。Р 【参考文献】Р [1][2]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646,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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