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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问题(法学)

上传者:苏堤漫步 |  格式:pdf  |  页数:38 |  大小: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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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利法律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即是败诉,这是结Р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客观上的举证责任。Р 举证责任的双重含义地位并不相同。在任何民事诉讼中,不论当事人是否提Р供证据,提供的证据是否完整充分,以及提供的证据能否足以使法官信服,只要Р出现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法官就需要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进行判决,Р由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客观举证责任是Р举证责任的实质含义所在,是举证责任的本质。而主观举证责任则是依附于客观Р举证责任的,为客观举证责任服务的。由于客观举证责任具有极其重要的实体法Р意义,直接关系到实体法立法目的能否在诉讼中得以实现,由此实体法必然对客Р观举证责任予以高度关注。Р 2.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Р 举证责任的含义随着时代的变迁在不断变化发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Р第 64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从法律Р条文的字面含义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即Р主观的举证责任,而没有规定客观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 1 条规定:Р“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Р料。”第 2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Р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Р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既对举证Р责任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又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第 73 条规Р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Р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Р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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