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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讲座

上传者:梦&殇 |  格式:pptx  |  页数:22 |  大小:86KB

文档介绍
同程度的损失。广州一市民因“误杀”三天无法开机而将诺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600元。赛门铁克公司是否应当就此事件承担赔偿责任?(四)产品责任的责任抗辩1、受害人的过错2、未将产品投入流通3、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4、不能发现的潜在危险(五)产品责任的特殊形式1、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警示、召回3、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在英美法上,“惩罚性”赔偿指的是为惩罚他方当事人而判给一方当事人的赔偿金。这通常是法院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欺诈)于补偿性赔偿金之外适用的。科处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要目的就在于“惩罚和制止”不法行为人。实践中,产品责任的受害者往往是众多而分散的,因此便存在一个“责任机率”问题。在个案中加处惩罚性赔偿,可以在提高单个案件的赔偿数额的同时鼓励更多的受害人行使请求权,使“责任机率”上升,从而使不法行为人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不堪重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消费者欺诈双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10倍赔偿。这些是法定赔偿标准。英美法上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是由法官裁量的。法官裁量的依据是“个案损害金额×责任机率的倒数”的公式。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中的“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应解释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法定标准,在法律无明确规定时由法官裁量,裁量标准可以参考英美法的经验。三、环境污染责任(第八章)(一)归责原则对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当代多数国家的做法。(二)责任要件1、被告人污染环境污染环境就是被告在从事活动中向人类生存环境排放对人类直接或间接有害的物质或其他有害因素。《侵权责任法》关于污染环境责任的规定中去掉了《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的前置条件。2、原告人受有损害3、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之间有因果关系(1)表见事实的证明(2)推定与反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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