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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解读培训课件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ppt  |  页数:20 |  大小:135KB

文档介绍
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Р2、适用范围:?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一个是达不到颁发营业执照、获得行政许可条件的,统统列入“三小”。? 一个是虽然取得营业执照,但是规模小、从业人数少、经营品种少、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个体和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Р3、“三小”界定:? “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馒头坊、豆腐坊)。?“小餐饮”——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连镇烧饼、羊汤店)。?“小摊点”——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水果摊、油条摊、煎饼果子、鸡蛋灌饼)。Р4、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县政府食安办直接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乡镇政府协助执法)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食品和市场监管局直接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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