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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上传者:蓝天 |  格式:doc  |  页数:22 |  大小:202KB

文档介绍
存放,标识明显;Р7.仓储产品应“先进先出”;Р8.贮存、运输食品的容器和设备应当安全、无毒,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Р十一、销售管理制度Р1.生产加工的食品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销售;Р2.销售的食品发现质量安全问题应立即召回,查明原因,立即组织整改;Р3.应当按照“先产先出”的原则销售产品;Р4.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见附件12)。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Р5.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应出具“一票通”票据。Р十二、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制度Р1.食品小作坊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时,应采取应急处置措施;Р2.食品小作坊负责人是食品安全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从业人员应积极配合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开展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Р3.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食品小作坊应停产,封存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Р4.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召回等处置工作;Р5.不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应急情况,不得毁灭有关证据;Р6.发生食品安全应急情况时,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Р7.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Р十三、停歇业报告制度Р 1.因季节性生产或者其他原因需停业、歇业三个月以上的,需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停业、歇业时间。Р 2.恢复生产前,应对生产场所、设施设备进行自查,具备生产条件后,在生产前十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Р 3.停、歇业期间,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Р4.停、歇业期间不得进行生产活动。Р附件1Р教育培训记录Р序号Р培训时间Р培训地点Р培训内容Р培训方式Р参训人员Р考核情况Р授课人员Р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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