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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公告版2017年修订

上传者:非学无以广才 |  格式:doc  |  页数:19 |  大小:47KB

文档介绍
康证明。Р第二十三条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Р(一)乳制品、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白酒、罐头、果冻类食品;Р(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Р(三)食品添加剂;Р(四)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Р第二十四条小作坊向商场、超市、单位食堂、餐饮服务单位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提供登记证或者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Р第二十五条小作坊生产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登记证编号等基本信息。Р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Р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记录或者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Р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管理Р第二十六条小经营店实行登记管理。开办小经营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Р(一)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场所;Р(二)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以及处理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Р(三)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人员和制度。Р第二十七条从事小经营店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Р(一)营业执照复印件;Р(二)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联系方式;Р(三)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Р(四)经营的食品项目;Р(五)食品安全承诺书。Р第二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当场登记,七个工作日内发放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Р登记证应当载明小经营店名称、地址、经营者姓名、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Р小经营店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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