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Р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和个人通过12331投诉举报热线或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的电子邮箱、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Р对提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给予奖励,并简化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小额举报奖励申领程序。Р第二十七条鼓励各区(市)县政府通过购买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方式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服务和管理。Р第二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置。Р第二十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允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进入本平台销售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Р第三十条食品小经营店与污染源直线距离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Р第三十一条处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事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三十二条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Р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Р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