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这些特点,也有人将行政复议称为“准司法行为”或者行政司法行为。Р1990年12月国务院专门制定发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完整的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建立。Р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复议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Р 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又制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随着?该实施条例的颁布施行,从而使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Р2、公安行政复议的概念。Р所谓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并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决的活动。Р2、公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具有确定性。Р(1)公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受到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Р(2)公安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只能是行使公安行政权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行政主体,即公安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或者实施公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Р只有公安机关才能作为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公安机关具有受理相对人申诉的义务和监督审查下级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权力和责任。因此,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成为上级公安机关监督下级公安机关的一种重要制度。Р3.公安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要形式。Р公安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书以及有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复议裁决。Р必要时,公安行政复议机关也可当面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Р区别于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诉讼活动所应遵循的开庭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