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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资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优质课件

上传者:幸福人生 |  格式:ppt  |  页数:56 |  大小:213KB

文档介绍
提起行政复议?案例一县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司法局四个单位联合开展“打假”行动。在打假行动中,将小林商铺中价值1000元的瓶装酒和2000元的香烟以质量不合格为由,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小林对此处罚不服,他询问:是否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分析适用在本案中,该县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司法局四个单位联合开展“打假”行动,对小林的烟酒予以没收并且处以罚款,是属于第六条第一项的情况,该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小林产生实质影响,小林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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