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不调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不能采用调节方式审理复议案件,也不能以调解方式结案,对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只能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对其行使权限、依据、内容和程序等方面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审查。案例袁某因乘车,与售票员王某发生争执,并发生扭打。经医院诊断:双方都有轻伤。某区派出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给予袁某和王某各罚款人民币 100 元的处罚。王某不服,遂提出复议申请。市公安局受理了该复议申请,召集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某区公安派出所以及王某、袁某进行调解,在此基础上作出复议裁决,撤销原处罚决定,改为各处罚 40元。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6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 、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