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2行政案件: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程序的重要性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例回放湖北孝感安陆市人民法院以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依法撤销市公安局一起行政处罚决定。案例回放2008年3月11日,原告郭某的女儿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遭到同单元六楼的曹某和妻子丁某的拒绝,不提供到屋顶的防盗门钥匙。郭家人自行撬开防盗门钢筋,强行安装后,两家人发生打斗。丁某受轻微伤,曹某轻伤。安陆市公安局作为治安案件立案受理,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7月18日,公安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郭某行政拘留10天,罚款800元。郭某不服,将公安局告上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因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事件,具有一定的偶然性;郭某并未参与过其他殴打、伤害他人的行动,亦未一次殴打、伤害多人。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均不适用,以此对其进行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公安局下属派出所3月11日受案登记,4月9日以案情重大、复杂为由提出延长30日。但公安局直至7月18日才对郭某作出行政处罚,即使扣除鉴定期限,也远远超过60日办案期限,办案程序亦属违法。案例回放案例回放行政处罚有依据,程序违法被撤销(2009年11月30日)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起原告董某姐妹诉被告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海拉尔分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