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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课件(第五章)高校毕业生维护就业权益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50 |  大小:1124KB

文档介绍
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工作岗位、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工作待遇等真实情况的了解权利。现实中会有一些用人单位夸大资本、规模以及待遇,回避某些职业危害,这就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近年来,我国职业病发病的年轻化倾向,也印证了择业知情权受损的严重程度。Р4.接受就业指导权? 毕业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职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Р5.被推荐权? 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如实推荐。二是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三是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Р6.拒绝收费权?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现实中有的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要求毕业生报名时交报名费,笔试和面试时交监考费、面试费、测试费等;还有的在签定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保证金或抵押金,毕业生对这些费用都可以依法拒绝。Р7.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8.特殊群体的特殊权利? 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一些特殊群体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保护。如《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都有对特殊群体的相关规定,属于这类特殊群体的毕业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主张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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