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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若干问题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16 |  大小:0KB

文档介绍
错误、民事权益受损。(一)形式要件1、当事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是撤销之诉的原告。根据体系解释方法,《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种类型。前一种第三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所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包括诉讼诈欺防止请求权),后一种第三人仅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是生效裁判、调解书中的双方当事人,他们属于撤销之诉中的必要共同被告。2、除斥期间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提起撤销之诉。该期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一样,属于民诉法上的不变期间,或民事法中的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该期间起算点是“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具体时间应当在生效裁判、调解书送达之后。3、管辖法院对当事人撤销之诉行使管辖权的,是“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二)实质要件1、程序参与欠缺: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赋予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归责第三人的事由而未能获得程序参与机会和相应的程序保障,但生效裁判、调解书却对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权益产生了损害。当然,第三人之所以未能参加诉讼,非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如法院经传票传唤第三人,但第三人不到庭的,则第三人受到不利判决咎由自取,不能提起撤销之诉,只能在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时通过或再审程序救济。2、裁判内容错误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调解书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错误,主要是指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因而导致裁判主文的错误。因此,裁判内容错误,既可以指裁判主文的错误,也包括裁判理由的错误。但是,裁判错误限于实体处理内容,不应包括程序内容。这是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重要区别所在。同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与再审之诉的相似之处在于,均要求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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